《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期限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 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