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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的户主到底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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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的户主一般是单位,户口所在地是单位的所在地地址。

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以“集体”的形式来标注个人户口所在地。集体户本身并无单独的户口本,但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机关出具证明以证明户口所在。

集体户口与一般有住房作为根据地的户口的一些不同之处,更在于对户口中的参与者的。部分地区的集体户口的参与者依然无法登记结婚,除非他们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屋或投靠亲戚以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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