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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什么,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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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2、取保候审的决定。

3、取保候审的执行。

一、被取保候审人有哪些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人民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都有哪些

1、保证金取保

2、保证人保证

3、双重保证

双重保证一向为学者所诟弊。但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一定存在空间。在办案人员看来,收取保证金可以缓解、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但又担心保证金约束力

软化,被取保候审者不遵守有关义务性规定而使向不利方向演变案件,于是为保险起见,只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人保财保同时适用,搞所谓双保险,给被取保

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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