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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的管辖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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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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