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介绍了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程序。当事人需要提交起诉状并申请立案,之后将发出受理通知,安排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被告方需递交答辩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将进行质证、辩论。随后,将宣布判决结果并判决生效,最后进行执行。在起诉前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首先,当事人需要提交起诉状并申请立案。接着,将发出受理通知。之后,将安排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被告方需递交答辩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将进行质证、辩论。随后,将宣布判决结果并判决生效,最后进行执行。
(二)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二、借款纠纷诉讼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选择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数量也是在上升的,民间借贷诉讼自然是最好也是最后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但是在民间借贷诉讼当中不得不注意的就是民间借贷诉讼的流程问题,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程序。
结语
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程序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首先,当事人需要提交起诉状并申请立案。接着,将发出受理通知。之后,将安排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被告方需递交答辩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将进行质证、辩论。随后,将宣布判决结果并判决生效,最后进行执行。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在民间借贷诉讼中,选择管辖和申请财产保全都是需要注意的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