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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维护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全年职业健康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公司20__年度职业健康维护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国家的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法律、法规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消减和控制职业危害,杜绝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健康意识,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促进职业健康工作不断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企业职业健康工作进入规范行列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测率达到100%,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建档率达到100%,职工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率达到100%,职业危害评价率达100%,严格杜绝工业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统一领导职业健康工作,安全保卫科负责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负责。
公司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企业要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惩,体现奖优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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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的原则。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二)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员工在企业职业活动场所内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健康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五)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安全保卫科要对对符合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六)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有毒有害防护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要求作业人员掌握有毒有害作业危害防护知识,;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安全保卫科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有毒有害职业健康档案》和《有毒有害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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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安全保卫科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及检测评价,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配备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按时足额发放保健津贴。
(九)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安全保卫科要依据企业有毒有害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负责制定《有毒有害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计划,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
(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保卫科要修订和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
(十一)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急性职业病均应在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②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企业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十二)抓好作业场所危害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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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警示标识。
5、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十三)职业健康培训与日常管理工作
安全保卫科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对新入厂人员、转岗人员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知识、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救护自救技能等,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二00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