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加重情节包括多次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斗殴、持械斗殴。持械斗殴包括预谋持械斗殴和明知他人持械而参与斗殴。
法律分析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行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受到刑法严厉打击。
加重情节如下:
(一)关于“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
多次聚众斗殴。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聚众斗殴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发生短暂中断后,又继续斗殴,应认定为一次。
(二)“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
“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该情节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堵塞等。
(四)“持械斗殴”的认定
“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
在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斗殴认定,对未持械一方则不应认定。
结语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对法纪和社会公德表示公然藐视。加重情节包括多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混乱等。持械斗殴指参与斗殴的人员使用或携带器械,即使未实际使用,也构成此罪。在聚众斗殴中,持械一方应被认定为持械斗殴,未持械一方则不应认定为此罪。这些行为都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