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没有具体的时限。一般情形下,派出所立案的,属于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一般属于公诉案件。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