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各级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七条 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