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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局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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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金融投资公司归中国人民银行、银和监管。金融监管是通过特定的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作出的某种或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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