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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4篇)

来源:途锐财经网

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9.1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 年。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如无明确解除的书面通知送达协议各方,本协议自动续期    年。协议到期后,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未结业务继续按照原协议规定办理,直到全部履行完毕为止。本协议对本协议三方的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三方已经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9.2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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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法律适用

  本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适用供应链融资类似业务相关的行业惯例。

  8.2 若甲方、乙方、丙方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三方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起诉,以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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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丙方进行资料审核时,应同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对相应应收账款进行查询,确保信息推送前,相关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复转让或重复质押的情况。

  4.2 甲方接受应收账款转让及项下供应链融资申请后,由丙方负责通过        平台以系统消息的形式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至乙方,通知发送即视为乙方确认该笔应收账款转让。

  4.3 甲方就其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受让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乙方及丙方承诺积极予以配合。

  4.4 融资申请人将其向甲方提交的《融资业务申请书》中对应的《付款承诺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甲方后,甲方即享有融资申请人作为该应收账款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

  4.5 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卖方在商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卖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乙方或丙方无权以任何方式要求甲方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

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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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银行):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企业):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作为提供供应链融资的银行、乙方作为供应链核心企业,丙方作为平台运营方,三方共同通过丙方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平台(以下简称“        平台”)向融资申请人提供线上供应链融资服务。合作期间,融资申请人通过        平台提交融资申请,甲方、乙方、丙方在线完成全部或者部分融资业务流程。为加强合作关系,提升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共同签署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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